张明楷:双重诈骗的认定

日期:2025-09-01 09:15 浏览:64

读书笔记之张明楷教授观点:

      

      1甲欺骗乙用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别墅为自己提供担保,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潜逃甲的行为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犯罪数额为1000万元;对乙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暂且表述为担保利益,或者说,给乙设定了债务银行属于第三者占有,银行获得了一个抵押权按牵连犯处理,即欺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贷款是目的行为(张教授以前的观点是数罪并罚)

2目的落空就是财产损失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让借款人归还本息从而获利,但在本案中,不管有没有实现抵押权,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要认定有损失。

3、诈骗罪需要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甲得到了1000万元资金,就必须认定银行是被害人,即银行损失了1000万元。仅认定甲对乙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会出现素材的同一性问题被害人交付的或者处分的与行为人得到的同一。

4成立诈骗罪要求有利益的转移,如果不存在利益的转移,就难以认定为诈骗既遂即使银行没有行使抵押权,甲对乙也构成诈骗既遂——乙已提供了担保

5在日本,骗取他人提供担保的,会定诈骗罪。


张明楷:双重诈骗的认定          

甲为了骗取银行1000万元贷款,欺骗乙用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别墅为自己提供担保,谎称贷款后就给乙300万元好处,但银行贷款的本息全部由自己归还,乙同意后,甲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1000万元后立即将钱转到境外,然后潜逃

张明楷: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你们看到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什么见解?

学生:有学者认为,甲仅对乙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对银行不成立犯罪。

张明楷:理由是什么?

学生:因为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比如可以拍卖乙的别墅,就没有损失了,最终只有乙有财产损失。

张明楷:银行没有损失为什么行使抵押权?银行是因为甲不归还本息才行使抵押权的吧!

学生:人们一般习惯于看最终的损失,司法机关大多也是这样。

张明楷:最终的损失当然是要考虑的,问题是,"最终"是什么意思?到什么时候为止?最终的一切损失都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吗?即使要考虑最终损失,也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什么吧?

学生:甲不归还本息就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张明楷: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让借款人归还本息从而获利,但在本案中,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要认定有损失。目的落空就是财产损失,这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因为交易都是有目的的,没有实现目的就意味着交易的失败,当然要认定为财产损失。不仅如此,如果能认定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其取得1000万元贷款时就意味着给银行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学生:那后来行使抵押权又该怎么解释呢?

张明楷:后来行使抵押权只是挽回损而已。也就是说,银行是因为有损失了,才去行使抵押权从而挽回损失。按理说,银行行使抵押权并不是常态,而是在本息未被归还时才不得已行使抵押权。

学生:如果银行行使了抵押权,最终没有损失,仅认定甲对乙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会有什么问题吗?

张明楷:问题多了。首先是素材的同一性问题。甲明明从银行得到了1000万元资金,即使银行最后行使抵押权,拍卖了乙的别墅,乙损失的是别墅,这怎么能与甲得到的1000万元形成同一性?就算你说担保人乙的别墅没有了,这样说的意义何在?因为甲没有得到别墅,也没有得到别墅的对价,你能说甲骗取了乙的别墅吗?你能说甲骗取了别墅的对价吗?显然不能。虽然我们说,诈骗罪中的素材的同一性只要求有对应关系,但这一般是就财产性利益而言就狭义的财物而言,被害人交付的或者处分的与行为人得到的必须是完全同一的。乙失去的别墅与甲得到的1000万元资金怎么可能形成同一性?也就是说,只要肯定甲得到了1000万元资金,就必须认定银行是被害人,即银行损失了1000万元。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

学生:除了素材的同一性之外,还有别的问题吗?

张明楷:当然有。比如,甲的诈骗行为什么时候既遂?

学生:如果有事实证明甲对银行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取得1000万元时就是既遂。

张明楷:那好,既然取得了1000万元时就是既遂,怎么要等到银行拍卖了乙的别墅后,才认定甲对乙构成诈骗既遂?这显然说不通吧。

学生:是这样的。不过,我们在办案时总是认为如果银行行使了抵押权,它就不是被害人了。

张明楷:在任何贷款案件中,银行都能行使抵押权吗?即使行使了抵押权,也都能确保没有损失吗?

学生:那不一定。

张明楷:就是嘛!比如,万一乙隐瞒了真相,别墅原本已经作了抵押呢?或者万一乙采取欺骗手段将别墅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了呢?万一别墅跌价很厉害呢?

学生:别墅跌价不可能。

张明楷:什么可能都有。虽然不动产作抵押似乎问题不大,但是,在分析案件时不能仅考虑这种情形。如果用其他的财产担保时,银行能确保行使抵押权就没有最终损失吗?比如,以前有的人用煤炭作担保向银行贷款,但后来煤炭价格大跌,银行行使抵押权也不能挽回损失,或者只能挽回部分损失。

学生:看来还是得承认银行是被害人。

张明楷:如果不承认银行是被害人,还会出现其他许多问题。比如,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但只挽回了80%的损失,那余下的20%怎么办?这个时候也只认定甲仅对乙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吗?

学生:显然不合适。

张明楷:如果不考虑利息,能仅认定甲对银行诈骗200万元,对乙诈骗800万元吗?

学生:也不能。

张明楷:所以,无论如何都要认定甲对银行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是1000万元。甲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才欺骗乙,至于银行是否会对乙行使抵押权,如何行使以及能否挽回损失,甲并不关心。在这种场合,否认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明显不合适。

学生:甲对乙就不构成罪了吗?

张明楷:我可没有说甲对乙不构成犯罪。我们首先要肯定甲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然后再讨论甲对乙是否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学生:如果银行行使了抵押权,导致乙的别墅被拍卖,乙的财产损失就相当明显了,但这个损失还是要归属于甲的诈骗行为。

张明楷:你这样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认为只有当银行拍卖了乙的别墅时,乙才有财产损失;这样说,不能说明甲对乙的诈骗何时构成既遂,而且导致甲对乙的诈骗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偶然性。

学生:您的意思是即使银行没有行使抵押权,甲对乙也构成诈骗既遂吗?

张明楷:是啊!

学生:甲欺骗乙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时,就是诈骗既遂吗?

张明楷:不可能吗?

学生:按照您的说法,不能忽略各种可能。问题是,在这种场合,甲骗取了什么?乙损失了什么呢?

张明楷: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乙将自己的别墅用于为甲担保,肯定有财产损失。你们想一想,乙的别墅在抵押后还能出卖吗?如果出卖的话价格会不会降低?

学生:不能出卖了,没有谁会购买被抵押的别墅,而且即使出卖了,价格肯定有明显区别。

张明楷:我只是由此说明乙提供担保时有损失,但甲对乙的诈骗对象究竟是什么,还需要讨论。担保在民法上叫什么?

学生:担保物权。

张明楷:可是甲没有获得担保物权,是银行获得了担保物权。诈骗犯甲获得了什么?

学生:获得了贷款。

张明楷:我是问甲从担保人乙那里获得什么?

学生:获得一个担保,也是一个权利。

张明楷:是一个什么权利?诈骗犯甲获得了什么权利?

学生:甲把担保物权处分给银行,让银行获得了担保物权。

张明楷:担保物权不是甲的,乙也没有担保物权,甲怎么把担保物权处分给银行啊?贷款担保时是谁跟谁签合同?

学生:三方签。但是这个担保物权不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是为诈骗犯甲的利益而存在的,最后还是为了甲获得贷款。

张明楷:三方合同里提供担保的是乙,担保物权是银行享有,担保物权对应的概念是什么?

学生:没有对应的概念吧。

张明楷:不管有没有对应的概念,但我们还是可以说乙是为甲提供了担保吧?

学生:是的。

张明楷:乙为了甲贷款而提供了担保的话,就表明乙为甲提供了一种利益,甲获得了一种财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学生:就是乙为甲贷款供了担保。

张明楷:在日本,骗取他人给你担保的,肯定会定诈骗罪。

学生:老师,我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既遂的很少。前两天刚看了一个案例:冒充自己的父亲,将父亲的房子卖给他人。 通过中介公司与 签订了合同, 给了他30%的预付款(30万元),还有100万元的房款没有付,说等过户以后再付,但过户的时候被发现了。 发现办不成,就只好把30万元退还给 。人们讨论的是, 是诈骗既遂还是未遂。有人说后面的100万元的利益还没有实现,是诈骗未遂。我想问的是,如果说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能否说后面的100万元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既遂了?

张明楷:这样的案件在德国好像是认定为诈骗既遂,因为除获得30万元外,已经取得了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按照合同已经取得了债权。日本也有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比如欺骗他人打一个欠条的,就成立诈骗既遂。但是,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在这种骗取债权的场合,认定为诈骗既遂必须慎重。因为成立诈骗罪也要求有利益的转移,如果不存在利益的转移,就难以认定为诈骗既遂。在根据合同或者欠条对方需要履行债务时,行为人表面上获得了一个债权,但事实上没有任何利益的转移,所以,日本许多学者主张这种场合仅认定诈骗财物的未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诈骗财产性利益与诈骗财物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但是,在上述场合,行为人还需要求他人履行合同,即要求他人交付现金。如果说签订了合同就是诈骗财产性利益既遂,就相当于将诈骗财物的未遂认定为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既遂,这就不合适了。所以,刚才那个卖房子的案件,还是认定诈骗30万元既遂,100万元是诈骗未遂可能好一点。

学生: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关系有时也比较复杂。

张明楷:有时候财产性利益比财物重要,有时相反,要看具体情形。比如,有时候保护财产性利益是为了保护财物,有时候保护财物是为了保护财产性利益。但是,由于二者都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定刑相同,所以要考虑二者的协调,不能轻易将对财物的诈骗未遂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既遂,反之亦然。其他犯罪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张三使用暴力迫使李四写一个欠条,说李四欠张三100万元,在李四还没有向张三支付这100万元时就案发了。你们说这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如果张三强迫李四用李四所有的纸写欠条,在日本就可以认定张抢劫了李四的有体物,就是那张纸、那张欠条。但是,如果张三拿着自己的一张纸和一支笔,逼着李四写欠条就麻烦了。在这种场合,不好说张三抢劫了有体物,只能说抢劫了财产性利益,让李四承担了债务。但能不能认定为抢劫财产性利益既遂,还存在争议。但是,反过来的情形则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既遂。也就是说,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免除债务的,肯定成立抢劫财产性利益既遂。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害人的损失是相当明显的,即债权消失了。但在行为人让他人承担债务的场合,我们一般总会认为,债务没有履行所以没有损失,而且债务是可以不履行的。

学生:感觉二者是有区别的。

张明楷:话又说回来,前面甲让乙为自己骗取贷款提供担保的,所骗取的究竟是什么财产性利益呢?

学生:有一个概念叫抵押负担。

张明楷:如果有这个概念,就可以说,甲原本要自己承担抵押负担,但他采用欺骗方法让乙承担了抵押负担。

学生:对。

张明楷:说来说去还是一个担保,我是说能不能有一个具体的概念,这种情形行为人究竟取得了什么利益?

学生:跟别人成为一种关联的负担关系,这本身在国外有一个专有名词,但那个词翻译成中文不知道该怎么说。

张明楷:原本甲自己还不了贷款时,是自己的担保物被银行拍卖,但现在等于是自己不还贷款时让别人帮你还。别人帮忙还的话,那个担保物不一定要拍卖。

学生:实现担保物权一定要把这个担保物卖掉。

张明楷:不一定吧。如果担保人愿意拿现金还给银行呢?

学生:财产性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获得,一个是免除,甲是免除了抵押的负担。

张明楷:免除了自己的负担。

学生:对。就像你骗别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一样。

张明楷:怎么样表述能让人信服,这是很重要的。

学生:老师,甲对乙也成立诈骗罪吗?

张明楷:当然成立诈骗罪。

学生:如果银行把别墅拍卖了,别墅是甲诈骗罪的对象吗?

张明楷:前面就说过了,不能将别墅本身评价为诈骗对象,甲事实上也没有得到别墅,甲也不是为了让第三者得到别墅,拍卖别墅也不具有必然性,乙也可能直接归还甲的贷款本息。我认为甲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对象是1000万元信贷资金,对乙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暂且表述为担保利益,或者说,给乙设定了债务。其实,很多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上与民法上未必形成了固定的概念,但可以肯定,乙在为甲担保时,甲就获得了一种财产性利益,乙也提供了一种财产性利益。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通过欺骗乙提供抵押,使第三者即银行获得了一个抵押权,抵押权是财产性利益。而使银行获得抵押权是为了甲自己取得贷款,所以银行这个第三者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那个"使第三者占有"的第三者。这样解释是不是更顺一点?

学生:老师的意思是,甲欺骗了两个被害人,一个是银行管理者,甲是使自己取得贷款;另一个是乙即提供担保的人,是使第三者即银行取得抵押权,二者分别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使自己占有与使第三者占有。

张明楷:对!这样是不是更好理解一点?也不用去寻找某些新的概念,没有必要说抵押权的负担之类的。

学生:如果两个行为都成立犯罪的话,甲的两个罪需要并罚吗?

张明楷:理论上有两种可能:一是并罚,因为甲事实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二是按牵连犯处理,即欺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贷款是目的行为。后一种就需要考虑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学生:这种案件多了,就可以说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了。

张明楷:这样说也未尝不可,我的教材以前说的是数罪并罚,考虑到量刑过重,后来也改成牵连犯了。


来源:独孤郁的思与酒

编辑:李宗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