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王美慧|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判处缓刑)
李宗习、王美慧|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判处缓刑)
本案承办律师:李宗习、王美慧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自下线处收购银行卡62套,转卖他人,被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一)接受委托及会见
2018年5月17日,袁某某之父怀着万分急切的心情,赶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李宗习、王美慧担任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赶至潍坊市看守所对袁某某进行会见,向袁某某初步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袁某某表示自己并没有买卖信用卡,只是替他人办理贷款。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鉴于委托人委托时,袁某某已被批准逮捕。因此,2018年6月25日,办案律师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出本案涉及的是借记卡,而非信用卡,根据法律规定,袁某某依法不构成妨害信用卡诈骗罪;袁某某即使构成犯罪,袁某某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申请调取证据
在之后会见袁某某的过程中,袁某某对涉案62套信用卡的数量有异议,指出其于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2日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转让信用卡的数量。因此,2018年10月8日,办案律师向申请法院向公安局调取了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2日袁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四)开庭
2019年3月7日,办案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过程。庭审中,办案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买卖信用卡数量的证据重点发表了质证意见,提出2017年11月22日在车站查获的2套银行卡没有发件人、收件人姓名,不能证明是袁某某寄出的;2017年12月4日在车站查获的8套为本案其他被告人王某某寄出的,不是袁某某寄出的;根据袁某某供述,其从未在2018年11月、12月给王某某发过件,因此该两月内查获的包裹并非袁某某寄出的;对于在王某某处查获的银行卡,最多只能认定38套,而非47套。庭后,办案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四、办案心得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为“数量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袁某某被指控的犯罪数量为62张,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处缓刑可能性微乎其微。本案律师,将信用卡的数量作为辩护焦点,从每一份证据入手,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减少了袁某某的犯罪数量。同时,提出袁某某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使袁某某最终被判处缓刑,早日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