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参考案例一】
入库编号: 2025-03-1-170-001
入库日期: 2025.06.30
【要点导读】
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迫交易罪 物业服务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于2012年12月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吕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该公司从北京某物流中心处租赁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路42号院。在清退原租户过程中,吕某指使某公司相关人员以雇车堵门等滋扰手段干扰商户正常经营,强迫他人退租或接受高额租金。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吕某等人以停水、停电、停业、断网相威胁,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底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吕某、刘某、阎某乐、王某以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彭某勇、李某等接受阎某乐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6.96万余元(币种下同)。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刘某在42号院组织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被告人张某涛为商户自律委员会会长。商户自律委员会成立后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刘某、张某涛以商户自律委员会名义,通过停水停电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郭某洲、刘某宝等按照统一标准使用指定施工队进行店铺装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烟道,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5.6万余元。
2017年底,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在未经被害人蒋某甫同意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某公寓外部安装铁架子墙,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强迫蒋某甫交纳安装服务费13万元。被告人吕某已退赔蒋某甫的经济损失13万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03刑终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吕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和量刑。
第一,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经查纠集在一起,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且层级、分工明确。吕某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非法手段对42号院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使得商户失去了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第二,吕某、刘某、王某伙同阎某乐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阎某乐经物业公司许可,在42号院内开展网络垄断服务,且阎某乐强迫商户使用其网络的行为必须依托物业公司对商户的控制。以吕某、刘某、王某为代表的物业公司客观上实施了阻止其他网络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阎某乐在42号院内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提供了帮助。吕某、刘某、王某、阎某乐的上述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吕某、刘某伙同张某涛强制商户装修、清理烟道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证言,清洗烟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预算单、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王某、张某涛的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吕某授意刘某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张某涛为会长,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强迫商户进行装修,由张某涛为商户指定施工队。吕某曾对装修质量及标准提出要求,刘某、张某涛在商户自律委员会上或当面向商户提出停业装修的要求并以停水、停电相威胁。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
威胁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四,刘某伙同吕某、王某强迫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害人蒋雨甫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吕某找施工队给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刘某、王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监工,且王某言语威胁被害人,称不交装修费用就关门停业等,强迫蒋雨甫交纳安装服务费,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五,关于犯罪情节及量刑。经综合考量吕岩等人在42号院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及被害人财产权的危害程度,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2.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 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2项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2019年10月12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948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9日)
【参考案例二】
入库编号:2023-03-1-170-002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陆某等强迫交易案
——物业工作人员对小区业主装修管理行为达到“暴力、威胁”程度并形成强制心理作用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迫交易罪 暴力威胁 强制心理 物业工作人员 装修管理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陆某作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伙同被告人冯某志等人,在负责某某公馆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在小区业主装修时设置各种障碍,通过没收砸墙工具、停水停电、外购黄沙必须袋装后用小推车送进小区等强制手段,迫使业主向冯某志购买黄沙、选择其提供砸墙服务。冯某志因不受物业上述管理规定的限制,在小区内高价垄断黄沙销售、砸墙服务市场。
冯某志所售黄沙系陆某提供,其负责销售并运输,分得黄沙款800元/户(含工人工资),剩余部分由陆某分得。从事砸墙业务获利与陆某约定均分。陆某、冯某志强迫他人交易金额为14万余元。
另外,冯某志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上游网络犯罪分子接受、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取提成。陆某为承接工程,进行行贿。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132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冯某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供犯罪所用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陆某、冯某志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苏13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陆某、冯某志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陆某、冯某志以威胁为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其行为已达到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程度。2020年4月至9月,陆某伙同冯某志,利用其任小区物业负责人的便利条件,为了其与冯某志的黄沙合作销售生意以及冯某志的砸墙业务在涉案小区内获得经营优势,以规范小区管理为名,要求业主装修时外购黄沙必须袋装、不得超载、抛撒等,禁止其他人员在涉案小区从事砸墙业务,并通过对违反该规定的予以罚款或没收工具,对业主家停水停电等方式刁难业主,迫使业主向冯某志购买黄沙、选择其提供砸墙服务。冯某志不仅不受物业上述管理规定的限制,且在小区内张贴广告、在业主群中对其经营业务进行宣传,还通过陆某等人介绍业务,在小区内形成了垄断经营优势。在上述情形下,相关业主被迫选择向冯某志购买黄沙、选择其提供砸墙服务。
行为人使用的手段达到足以使得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的程度,即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志进行交易,该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首先,陆某、冯某志利用规范小区管理的名义,排除或限制了同业竞争者,使得其他市场同业经营者无法根据公平原则进行 市场竞争,实现其在涉案小区形成垄断性经营优势地位,同时导致相关业主不能按照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而被迫选择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属强迫交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平等自愿交易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陆某、冯某志的行为已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次,冯某志在涉案小区内的独家经营黄沙交易和砸墙业务。在此过程中,其是否与部分被害人进行价格商谈,以及是否以正常的市场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均不能消除其对被害人产生的心理强制,被害人仍无法因此即遵循其个人意愿而自由选择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裁判要旨】
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利用管理小区的便利,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接受与其合谋的第三人的装修商品或服务,以谋取个人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与第三人合谋,对从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对未在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方式,使得在第三人处购买商品和服务与在他人处购买所遭受的物业管理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物业工作人员及第三人采取手段制止业主装修,尽管这些手段没有危及业主生命健康,但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上述情形足以使业主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选择与其进行交易,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超出物业管理权限,达到“暴力、威胁”程度并对业主形成强制心理作用,属强迫交易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
一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17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3刑终141号刑事裁定(2022年10月14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