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雇凶杀人案被告人,荣获诺贝尔搞笑奖
第一场 层层扒皮的雇凶杀人
2014年4月28日下午,广西南宁市青秀路18号的办公楼一楼大厅内,一男子徘徊许久,尝试绕过保安进入楼内失败后,随手撕下一张纸条,写上一串号码,递还给前台的工作人员说:“让你们老总给我打电话,这个电话对他非常重要。”
老总魏某收到这张写着电话号码的字条,根本不想理睬,但秘书提醒“这个号码很重要。”
魏某将电话拨通,刚表明身份,电话那头的男子就说道:“有人雇我来杀你。”魏某的第一反应就是诈骗,对方想要讹钱。
男子经过一番解释之后,魏某决定与电话那头的男子见一面。
当天晚上8点,魏某带着公司3名下属与打电话的男子见了面。刚一落座,男子就掏出一部旧款白色三星手机,打开手机相册,里面有诸多魏某的照片,有的是正在走路、有的是陪朋友去商场、有的是刚刚下车,显然是长期跟踪偷拍的照片。
魏某一阵“后背发凉”,确认眼前这个瘦小的男子没有开玩笑。随后,该男子表明了来意,有人出10万元雇他杀魏某,但他觉得:“划不来,才十万块钱,我的命不止十万块钱。”
于是,该男子和魏某上演了一出好戏:其将魏某捆在椅子上,嘴里塞上纸巾,拍了个照片,发给了杨乙生,说是自己已经杀了魏某。
该男子要求魏某去外地避风头。3个多月后,魏某拿着该男子交给他的白色手机报了警。
随着警方对相关涉案人的审讯,案件逐渐变得清晰起来:
这个案件涉及到四家公司。
第一个是魏某的新天都地产公司。
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广西南宁邀请生意人承担大量的市政道路建设,由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比较少,就以土地补偿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1997年,新天都地产公司承包了修建南宁市青秀路的活,政府补偿了其400亩地。
可是由于新天都地产公司的资金不是那么足,魏某就找来了徐某健的桂盛地产公司。
桂盛地产公司是这个案件里的第二家公司。
也就是说,新天都地产公司和桂盛地产公司合伙完成了这个项目,那么那400亩地也是两家公司共同拥有。
两家公司合计后,共同成立了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其中魏某占股49%,徐某健占股51%,共同开发了南宁市著名的豪宅大自然花园小区。
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是这个案件里的第三家公司。
时间来到2012年,大自然花园小区这边的土地身价暴涨,当时还剩133亩地,趁此机会,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就想着开发二期。
而这个时候的徐某健不知为何,忙得想要稀释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
于是就出现了第四家公司:覃某辉的合山百亿路桥经营有限公司。
覃某辉和好友共花一亿元,分得了桂盛公司30%的股份。
就在大自然花园二期紧锣密鼓建设的时候,徐某健突然进去了,原因是涉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老虎。
后经调查,徐某健曾先后三次组织朋友到广东湛江龙门镇观看宰杀老虎。
他还买下被肢解的老虎,分批运回南宁。
光是在徐某健家里,就搜出21瓶老虎药酒以及虎骨。
最终他被判入狱12年。
徐某健进去后,桂盛公司被封,导致二期项目不得不停工。因此魏某立马诉诸法院,要求桂盛公司赔偿损失。
因某种原因,覃某辉担心自己受到损失,便想到了雇凶杀魏某。
覃某辉出资200万找到了和自己曾经有生意合作往来的奚某安,面对覃某辉的要求,奚某安毫不犹豫便答应了,并拿到了200万。
可是奚某安不想自己亲自去干杀人的勾当,便从200万里扣下100万,然后将杀人的事转包给了烧烤店老板莫某祥。
莫某祥拿到一百万后,还真找了个私家侦探,把魏某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车牌号什么的摸了个门清。
2014年1月初,莫某祥给奚某安发了张坟头照片,说是里面埋得是魏某,自己雇佣雇佣兵出手的。奚某安又把照片转发给覃某辉看,这桩雇凶杀人看似落下帷幕。
然而两个月后,覃某辉发现,魏某竟然活得好好的。
于是,覃某辉找上奚某安,奚某安又带着他找上莫某祥,莫某祥又带上两人找到坟墓,挖开后,里面空空如也。
莫某祥直呼自己被雇佣兵给骗了。
事已至此,覃某辉200万花出去了,人还得杀,莫某祥表示自己被雇佣兵把钱骗去了,让覃某辉再出100万。
这次覃某辉学乖了,先不拿钱了,说是事成后再说。
2014年4月初,莫某祥找到了经常光临自己烧烤店的杨甲生,承诺给杨甲生50万,让其去杀魏某,先给了其27万定金,约定事成后付23万余款。
杨甲生拿到27万定金,又找到自己堂哥杨乙生,说是有老板出20万买魏某的命,让堂哥去把这事办了。
杨乙生拿到20万后,拿出10万块钱找到曾经和自己一起坐牢的狱友凌某四,让凌某四去杀人。
于是,这桩“生意”被转手四次,经过层层转包后,“雇凶杀人”酬金从200万元缩水至10万元。
然后,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第二场 曲折的审判
凌某四首先落网。通过对凌某四的审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依次将韩甲生、韩乙生、莫某祥、奚某安抓获,覃某辉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凌某四、韩甲生、韩乙生、莫某祥、奚某安、覃某辉等六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雇凶杀人”的全部经过。
青秀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韩甲生、韩乙生、莫某祥、奚某安、覃某辉等五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青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韩乙生、莫某祥、奚某安等三人在一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韩甲生辩解称,其“接到的信息是让其将被害人控制、绑架,没有说到要杀害被害人”。覃某辉则当庭翻供,称其“被公安机关刑讯,所作供述不属实”“与魏某间并无利害关系,无杀害魏某的动机,与魏某素不相识,没有魏的相关个人信息可提供他人”。
青秀区法院认为物证白色手机的收集程序有瑕疵,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检验或鉴定确认无删改、增加情形;覃某辉与何照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协议等均为复印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无法与原件核对,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覃某辉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有罪供述,由于公诉机关没有举证同步录音录像,且其中第一次系外提后供述,“在案没有与外提事由相一致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外提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合理怀疑;韩甲生在被讯问时有被打断、提示讯问的情形,讯问合法性存疑,将上述证据予以排除。
最终,青秀区法院以韩甲生、韩乙生、莫某祥、奚某安、覃某辉等被告人的供述、凌某四的讯问笔录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五被告人雇凶杀人的待证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五名被告人无罪。
这起“雇凶杀人案”还引起了陈光中、陈兴良、卞建林、陈卫东、阮齐林等5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关注。他们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青秀区法院错误地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不应当排除的证据进行了排除。《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法院以讯问没有录音录像为由排除口供,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于物证的排除,尤其是对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物证排除,刑诉法规定的非法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很谨慎的,物证的稀缺性、客观性等特点,立法精神对于物证基本不予排除。而且法院仅仅以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就排除了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物证,直接与规定相冲突。
专家一致认为,这起“雇凶杀人案”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审宣判后,南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理由如下:
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覃某辉实施了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覃某辉被提外出指认现场送回看守所时,看守所的体检表显示体检正常,身上没有伤痕。警方对覃某辉的讯问时间一次最长为6小时,两次之间的间隔已逾8小时,不存在疲劳审讯。另外,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外,在讯问过程中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瑕疵证据经过补正仍然可以成为合法证据,涉案的关键物证白色手机提取时未制作提取笔录确有瑕疵,但其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检验或鉴定,经过补充鉴定已确认无删改、增加。
二是错误否定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四名被告人从侦查到庭审阶段均承认加害被害人。另一被告人覃某辉虽在庭审中翻供,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五人的供述环环相扣,且与在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青秀区检察院追加指控凌某四犯故意杀人罪。
庭审时,六名被告人均不认罪。原审当庭认罪的奚某安这次改口称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作”;莫某祥辩称其“由于身体原因未看过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奚某安是让他找魏某出来”。对于原一审认罪的理由,两人出奇地一致,均称“是律师的辩护策略,为得到从轻处理”。
韩乙生和韩甲生两堂兄弟在法庭上均称“上家”“要求自己去找人,不是杀人”。韩甲生居然称被扣押的钱包里的照片是“自己捡的”,照片上的人是他舅舅。
凌某四辩称,韩甲生让其“去抓魏某,且只交给其手机,没有给10万元”,对于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凌某四辩称是魏某和公安机关让他“配合”,说成是“杀人”。
由于覃某辉、奚某安及其辩护人称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于是,青秀区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2017年12月22日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中,法庭依覃某辉的辩护人的申请,传唤了覃某辉同监室的覃某、韦某两名证人出庭,证实覃某辉被外提回所后嘴唇、手腕有伤痕,检察机关未能举证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覃某、韦某的证言后来成了青秀区法院排除覃某辉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的重要理由之一。
青秀区法院排除覃某辉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理由还有:覃某辉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之前,曾于2014年11月20日零时5分至23时50分,被外提出看守所,该外提的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当庭说明此次外提覃某辉出看守所的目的是去“指认作案地点”,与检察机关出具的是为了“辨认罪犯、罪证及起赃”的说明内容不一致。在覃某辉未作出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即被外提“指认作案地点”不具有合理性,侦查人员亦不能对此次外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其他证据,青秀区法院认为不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不予排除。
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审理,青秀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判决覃某辉、奚某安、莫某祥、韩乙生、韩甲生、凌某四等六名被告人无罪。
青秀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这样阐述再次作出无罪判决的理由:
第一,六被告人关于作案目的的前后供述不一。除公诉机关未提交的六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内容不明确外,自侦查阶段到原一审庭审、再到重审庭审,虽然被告入奚某安、莫某祥、韩乙生、韩甲生在原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莫某祥一直稳定地供述或辩解作案的目的是“找”或“绑架”而非“杀害”被害人魏某,韩甲生在侦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的内容、原一审庭审、重审庭审的供述均辩解是“绑人”而非“杀人”,被告人覃某辉、奚某安、韩乙生、凌某四既作无罪供述,亦作有罪供述,存在前后不一或前后反复的情况。
第二,六被告人关于作案目的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莫某祥、韩甲生在有罪供述中供认作案目的是“抓”或“绑”而非“杀”魏某,覃某辉、奚某安、韩乙生、凌某四的有罪供述则供认是“杀”被害人,在上、下家被告人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指控第三顺位的莫某祥、第五顺位的韩甲生的供述均不能与上、下家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六被告人的供述链条呈现断裂状态。
南宁市检察院继续抗诉。
南宁市检察院认为,从这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六原审被告人到案经过来看,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首先抓获了该雇凶杀人链条尾端的受雇者凌某四,再根据各到案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先后抓获了韩甲生、莫某祥、韩乙生、奚某安,最后才锁定原审被告人覃某辉。一审判决也对除覃某辉第一次有罪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再结合本案特点,六原审被告人之间均为单线联系,其供述只可能证明其本人及上、下家的行为。而本案中,先后到案的上、下家之间的有罪供述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虽然在第三顺位的莫某祥的有罪供述称作案目的是“绑架”,在莫某祥的行为除其本人供述外,还有上家奚某安、下家韩乙生予以证明,在其接收及向下传导指令均为杀人的情况下,莫某祥的作案目的显然是“杀人”而非“绑架”,且侦查机关对其“绑架”目的的供述亦如实进行记录,从侧面反映了侦查机关没有为了刻意追求证据间的一致性而违反规定收集证据。同时,侦查机关根据奚某安、覃某辉的供述,还找到二人分别提及的证人奚某、苏某、黄某,三人所作证言也与奚、覃二人供述相印证。因此,在案六原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属于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
南宁市检察院认为,经一审判决评判认定覃某辉的三次有罪供述、奚某安的二次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韩乙生的二次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韩甲生的三次有罪供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且有讯问录音录像予以佐证。因此,上述四人的翻供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莫某祥称其并未看过侦査机关的讯间笔录,但这些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当庭供述除奚某安曾给予其钱款、材料以外,内容基本一致,且与奚某安、韩乙生供述相矛盾,莫某祥部分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凌某四翻供称韩甲生只是让其去“抓”而非“杀”,其是在魏某的要求下说成雇佣杀人,且侦查入员也承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才配合供述为“杀人”,但凌某四在案的讯问笔录证明,其从广东省四会监狱刑满释放又因本案被逮捕后,在侦査机关以及看守所仍有多份有罪供述,此时凌某四已然知道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作出了与之前供述内容一致的有罪供述,且有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许某、刘某的证言及录音等证据相印证,凌某四所称“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说出真相”的当庭翻供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2019年10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6人罪名成立。
南宁市中院认为,6名被告人具有杀人目的,为实施杀害被害人支付酬金、雇请凶手、提供被害人的信息材料、踩点等,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因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覃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奚某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杨甲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杨乙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莫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凌某四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第三场 出人意料的获奖
2020年,美国搞笑诺贝尔奖评委不知从哪听到这个案子,认为这六人简直是外包界的天才,把搞笑诺贝尔奖的最佳管理奖颁给了上述六人。
当然,这个奖项也不是空头支票,是有奖金的:10万亿津巴布韦币——换算成人民币高达0.19元。
但是,据说,该六人未去领奖——因为搞笑诺贝尔奖评选委员会不报销差旅费。
第四场 课后作业
其实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是蛮多的:
1、如果覃某辉“雇凶杀人”的事实清楚,五年的有期徒刑是不是轻了点?
2、“黑吃黑”是不是就不需要追究责任?
3、凌某四有没有犯罪故意?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是不是重了点?尤其相对于覃某辉,似乎是重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