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品)遭遇客户退费,律师怎么办?
作者:李宗习律师
做律师,相信大多数遭遇过客户解除委托,要求退费的情况。遇到这种事情,心情自然是不爽的。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有些情况下可能巴不得客户解除委托,律师费全退,所有的付出白搭上也愿意。
记得2015年,本所的同事介绍给笔者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失火案(山林失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管理承包开发的林场时因疏忽大意造成火灾,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过火面积和损失数额90多万元,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是同事的朋友,所以收取的辩护费不高(具体多少就不好意思说了)。笔者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反复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又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在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了有关国有林地的一些专业知识后,决定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的行为造成山林火灾。但取保候审后,被告人翻供。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数额进行了重新评估。因对重新评估的价值不予认可,笔者申请了价值评估人员出庭,也申请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出庭作证(这里必须为承办法官能够准许辩护人的申请点赞——因为申请鉴定人、证人、警察出庭作证不成功的次数还是比较多的。有些时候,你懂的,尽管判决结果不是承办法官能够左右,承办法官还是想把事实查清楚的)。在对价值评估人员的法庭发问中,问出了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其评估的损失价值应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对案发现场森林公安勘查人员的发问中,问出了现场勘查以及他们确定起火点时存在的问题。
结合对本案其他证据的分析,辩护人提出了主要辩护观点:
1、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山林失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权威部门对起火原因、起火点、起火时间等重要事实做出认定,某县森林公安仅仅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起火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火灾是由其他游客造成,从而得出失火是被告人行为导致的唯一结论。
2、因为价值评估的程序违法,评估采用的方法和依据均不当,所以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案历经五次开庭,笔者也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可以说,只要被告人认罪,最后结果就是定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不过,虽然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理由就是国有林场应支付被告人家的补偿款(近500万元)足以抵顶报告人的赔偿款,且国有林场同意抵顶,可视为赔偿了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事实上,被告人及家属不同意抵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据了解,检察机关至今未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
上诉后,客户让笔者二审继续为其辩护。我告诉客户,如果继续委托二审辩护,需要办理委托手续,还要交纳律师费。客户说:“你不是一直负责到案子结束吗?”我很耐心的解释:我们原来的委托只负责到一审结束,委托协议中写的很明白。一审律师费本就不高,还是我自己承担的交通费,所以,二审是要收费的。因为其不想交纳律师费(当然不是因为能力不够),所以没有办理二审的委托手续(听说其二审并没有聘请律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介绍给我案子的同事曾经找我,说客户要求退费,而且也找过本所主任了,认为请律师辩护没有效果,没有请律师反而打赢了官司。
笔者听人家这样说当然心情非常不爽了!你看啊,不从专业的角度,其能看出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吗?不从专业的角度,其知道怎样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进行质证吗?不从专业的角度,其知道应该问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警察哪些问题?没有一定的技巧,其能问出想要的答案吗?这样一个案子,如果不是辩护人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那些问题,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能适用缓刑吗?
平时很多客户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的案子能胜诉吗?我的案子有几成的把握能够胜诉?这是律师无法回答的问题。不要说律师在刚接受委托,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也不知道诉讼过程中会出现什么变数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案件结果做出准确的预判,就是对法律分析相当精准,能够预判的也只是法律上可能的结果,未必是最终的结果。从本文所举案例可以看出,案件结果由很多因素决定,不是律师所能左右的。因此,单纯以结果来衡量律师的作用,自然是不客观、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对同事的答复就是:我本人是不同意退费的,尤其退费的理由是律师没起多大作用。辩护人的付出法院的庭审笔录上记得清清楚楚,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尊严的问题,是律师的劳动能不能得到尊重的问题。如果本所主任想息事宁人,同意退费,那由他决定。不过,至今再没人跟我说起过这个案子退费的事。
归纳一下,遭遇客户解除委托、退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律师包打官司,承诺案件结果,最后达不到目标,客户要求退费。
2、因为律师的原因,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例如业务能力欠缺,导致对法律关系分析不到位,不能提出正确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不能及时有效的调取、提供证据,没有发现或及时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例如因律师不尽职尽责,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该出庭而没有出庭,将客户证据丢失等原因导致客户败诉或部分败诉(即使胜诉了,客户以委托的律师没有出庭为由要求退费理由也充分)。例如律师违规私自收费,给客户要求退费留下把柄。不仅如此,如果因此给客户造成损失,客户还可以向律师所索赔。
3、委托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太笼统,不明确,有产生争议的空间。例如刑事辩护未约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客户可能会以要求律师会见而律师未会见为由要求退费。
4、有个别客户不懂规则,或者懂装不懂,只要案件结果不满意就要退费,至少退一部分。有时候为了达到退费的目的甚至无理取闹,到律所,到律师主管部门司法局纠缠。
对于前3种情形,笔者认为客户要求退费的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尽量协商解决。尤其是第1种情形,即使你已经付出了很多,使出了洪荒之力也应当退费,因为律师明示或暗示承诺案件结果本身就是违法的。
对于第4种情形,尽管客户的要求是无理的,但为了“和谐社会”,律所、律师主管部门可能会满足客户的一些无理要求。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律师是一个比其他职业都应该更重视规则的职业,更应该重视规则的培养。所以,律师主管部门、律所、律师,更应该有所担当,坚持原则,该退则退,不该退则不能退,而不是无原则的迁就某些客户的无理要求,自己去破坏规则。当然,如果你的工作足够到位,解释足够耐心,会取得绝大多数客户的理解。
遭遇客户解除委托、退费,心情自然不爽。那么如何尽量避免客户退费的糟心事发生呢?措施当然是针对退费产生的原因提前防范:
1、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不向客户承诺案件结果,不私自收费,不让别人抓住自己的小辫子。
2、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包括案件分析和实务操作能力,尽量避免出现案件质量问题。如果不能快速提升业务技能,跟资深、专业律师合作应该是一条捷径。
3、要有敬业精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只要接受了委托,无论收费高低,都要尽心竭力的去完成。即使是法律援助,也要跟收费案件一视同仁。
4、诚信收案,做好谈话笔录。接受委托时应当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详细记录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委托人的诉求,如实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委托人律师和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制作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委托协议。
6、做好工作记录(如果每次都由客户签字认可当然是极好的)——尽管是单方记录,发生争议时也是有说服力的。
做好了以上几点,相信在遭遇客户要求退费时,你就不会那么糟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