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律师、孙晓蒙律师成功辩护 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退还被扣押财物

日期:2021-03-10 16:52 浏览:1473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中心李宗习主任律师、孙晓蒙律师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辩护成功,成功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并退还被扣押的二十八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基本案情如下: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内各种防护用品告急,政府、医院委托多人大量采购医用品、消毒液及医用物资。本案当事人系一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其在联系到境外一家防护服货源后,并将证件手续、相关资料发给政府委托人,政府开会商定后,定制7000件防护服。收货后,认为防护服太薄,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被该区政府控告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辩护人研究其提供相关证据后,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撰写了法律意见书交给承办机关,并多次沟通交涉。2021年2月9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前期扣押的二十八万货款也已退还。  

附:法律意见书

 

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法律意见书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贵局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的张某某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张某某了解了相关案情。

通过张某某的陈述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辩护人了解的基本案情如下:

国内新冠肺炎爆发后,张某某帮王某某在微信群“张沛富里酸”内发布有一次性塑料手套的信息。随后隋某通过该群加了张某某的微信,问其有没有口罩出售。之后隋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联系张某某:疫情期间国内医疗用品急缺,某区政府及西安医院委托他大量采购医用品、消毒液及医用物资,且提供了某市政府和某医院的营业执照及委托书,委托张某某帮忙寻找以上物资。张某某通过王某某联系货源,并多次对王某某强调提供的防护产品一定要手续齐全,质量一定要可靠,不能出现质量问题。最终通过王某某在韩国找到一次性隔离服18万套,证件手续齐全,价格为31元/套。王某某把相关资料包括样品照片、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发给张某某后,张某某直接转发给隋某。后隋某告诉张某某经某区政府开会商定,先定7000价格为40元/套(其中,隋某每套提成6元,4.2万元提成款张某某已经支付给隋某),如果质量满意再定剩余的全部。张某某先行向王某某支付货款订购隔离服后,某区政府28万元货款打入潍坊某公司账户。张某某联系王某某发货,由韩方将7000件防护服直接发货给某区政府某区政府收到防护服后,认为防护服太薄,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向贵局报案。贵局以隋朝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将潍坊某公司收到的28万元货款追回,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这次交易过程中,潍坊某公司几乎没有获利。张某某的目的是想先发展部分客户,拓宽销售渠道,为下一步的防疫用品生意做准备。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属民事合同纠纷。

首先,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潍坊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从韩国进口防护服并销售给某区政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张某某多次向为其委托寻找货源的王某某强调一定要保证防护服手续齐全,产品质量一定不能出问题。张某某的目的是促成其公司与某区政府之间的防护用品交易,为以后扩大防护用品贸易做准备。对于王某某提供的防护服样品照片以及生产资质、产品规格等资料,张某某均如实的转交给某区政府审查,没有与王某某、韩方或隋某任何一方串通欺骗某区政府,骗取其财物的目的。

事实上,某区政府是在审查过张某某提供的防护服资料后才决定购买该批防护服的。至于某区政府收到的防护服质量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王某某提供的防护服资料是否真实,防护服实物是否与王某某提供的资料相符,需要贵局调查核实。但是,即使韩方提供的防护服质量与资料不相符,防护服资料不真实,至少张某某是不清楚的,更不是其追求的结果!

其次,潍坊某公司某区政府之间的这次交易,张某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开拓市场,盈利不是其主要目的。事实上,这次交易,扣除税款、物流费用等成本后,潍坊某公司几乎零利润。张某某没有从这次交易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获取利益,没有“非法所得”!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某区政府与其签订防护服购销合同,客观上也没有非法获利,其行为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是一起犯罪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为民事案件,某区政府潍坊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交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武汉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国乃至全世界来说都是一场灾难,对在这场防疫战中实施犯罪或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可以理解。但是,再严厉也要依法进行,要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提出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加强对企业家的保护。潍坊某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其经营者张某某需要经常的出差及出境。贵局对张某某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已经严重影响到潍坊某公司的正常经营。希望贵局能依法办案,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如果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请尽快撤销案件,解除对张某某的刑事强制措施,让其恢复自由。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

此致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宗习  孙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