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律师:闫某某串通投标案获公诉机关不起诉

日期:2021-09-07 17:46 浏览:1578

近日,公诉机关对李宗习律师承办的闫某某串通投标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委托李宗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宗习律师及时到检察机关阅卷,调查取证,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检索了相关案例。在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李宗习律师在动员闫某某认罪认罚的同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本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其目的只是为了增加自己公司的中标概率,投标人实际为同一个主体。该公司没有与所有的投标人串通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因此不存在相互串通的问题,其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不属于串通投标报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即使认定闫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也应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其一,即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但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串通投标区别也是明显的不会产生恶意串通从而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后果不会产生保证公司在投标中一定中标破坏自由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后果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意义上的串通投标不可同日而语事实上招标方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其二,某某只是一个打工者具体负责公司的投标实施本案串通投标行为是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履行职务公司只是给闫某某发放固定的工资某某并未从公司“串通投标”中获取任何不法利益其三,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所以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意见后,李宗习律师又利用闫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机会,同公诉人当面进行了有效的交流。

2021820日,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但其系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