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孙晓蒙辩护成功: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罪

日期:2023-03-23 09:53 浏览:499

案情简介:张某某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山东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张某某立案侦查。该局公开发布警情通报认为张某某在返回山东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办案经过:2020年初,武汉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后,网络上舆情汹涌,引发全民关注。那一年,大家隔离在家,纷纷对新冠疫情的新闻格外关注。本案由于引发潍坊首轮疫情,登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更引发全潍坊全社会关注网络上称张某某为潍坊的“毒王”群情激愤。当事人的哥哥通过电话联系到我们,委托我们担任张某某承办律师因为张某某当时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以虽然被立案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电话向张某某了解案情并将通话录音将录音整理成文字版同时承办律师快速梳理网络、新闻公布的信息通过上述工作承办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如下:张某某的儿子在杭州绿城足球学校学习其妻子孙某提前到杭州照顾其儿子并随其儿子到安徽省蚌埠市参加足球比赛2020年1月17日,张某某与夏某驾车到安徽蚌埠观看其儿子参加的比赛,并接其妻子孙某及儿子回家。张某某在蚌埠居留三天,于1月20日下午返回潍坊。在蚌埠期间,张某某曾与其儿子教练陈某某聚餐知道孙及其儿子的教练陈某某有发烧、咳嗽的感冒症状,其本人也出现轻微咳嗽症状因当时只有湖北武汉是疫区所以未引起张某某等人重视1月20日下午回到潍坊后,孙某因身体不适下车后即到其所住小区门口卫生室看病,医生作为普通感冒为其进行输液治疗1月21日凌晨,张某某因咳嗽头疼到附属医院急诊室就诊。医生询问得知张某某等去过安徽蚌埠,没有去过湖北、武汉后告知张某某与武汉新冠肺炎无关。后在张某某的强烈要求下,附属医院为其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消炎、止咳治疗。期间,张某某只是在病房输液,输完液后即离开医院回家处理家庭事务医院未对其采取特殊预防措施1月23日上午孙某因症状加剧被张某某送到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月31日下午四时许,孙某在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2月1日正常火化、下葬。张某某等家属被告知孙某病情为“大白肺”,未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2日,张某某经核酸检测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送到附属医院进行隔离治疗,2月3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月11日治愈出院后被送到的隔离管理观察点继续隔离隔离结束后公安机关高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指定居所对其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其小区住处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在其被隔离期间承办律师通过电话多次与其沟通了解案情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承办律师冒着风险到其家中会见张某某依据了解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等其他犯罪遂多次电话与办案人员沟通撰写了法律意见书,提交至公安机关最终承办律师意见被采纳本案得到良好的结果。

代理结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法律分析:

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张某某既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具体的行为:

1、直到2020年2月2日之前,张某某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附属医院或其他任何部门没有确诊或告知张某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相反,附属医院明确告知张某某以及孙的病不是新冠肺炎!

2、2020年2月2日之前,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并未确诊张某某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然也没有对其采取隔离措施,不存在张某某拒绝隔离的问题。2020年2月2日,张某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积极住院治疗,治愈出院后进行隔离观察,至今仍在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规定。所以无论是确诊前还是确诊后,张某某都不存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应结合行为时的时空环境和其行为本身的特征去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某2月2日确诊,在此之前,其并不知道自己及其妻子感染新冠病毒,因此其没有故意传播的主观故意。甚至医院明确告知其感染的不是新冠病毒,也不存在间接故意。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据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获取要通过正常的办案途径获取要严谨不能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新冠疫情爆发之初,各地均采取隔离政策,居家隔离期间对于新冠疫情的新闻关注度极高,各个媒体争相报道。本案就案发于这个节点引起潍坊市区的首轮疫情所以引起高度关注张某某被称为潍坊“毒王”。《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挖掘和推断,使能够反映己方诉求的事实尽量完整地呈现出来。呈现出来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最终才可得出犯罪与否、罪轻罪重的结论。既然法律评价的基础是事实,那回归对事实的发掘自然非常重要。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信息、新闻铺天盖地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帮助承办律师更轻松的了解到部分事实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了解的事实未必是客观真实的承办律师不能轻信要通过正常的办案途径去掌握案件事实事实也证明网络上流传的张某某的所谓“犯罪事实”确实是不客观的有些甚至是网民的随意加。并撰写法律意见书,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也曾经冒着感染的风险到张某某家中与其见面沟通

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去污染了水源。武汉市发生的严重新冠疫情牵动着广大人民的心,这场疫情给成千上万个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全国的疫情防疫战进行的如火如荼,依法防疫,对在这场防疫战中实施犯罪的进行严厉打击,有情可原,可以理解。但是,再严厉也要依法进行,在严厉也得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无中生有,因为欲加之罪可能导致另一场灾难——法治的破坏。“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本案的成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胜利,更是法治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