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附 商标鉴定规范)

日期:2025-06-24 15:21 浏览:83

T_CIPS 001-2022  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

目次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4.1 合法合规

4.2 中立客观公正

4.3 委托原则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5.1 基本要求

人员要求

6.1 鉴定人

6.2 工作人员

6.3 鉴定组

资源管理

7.1 文档管理

7.2 保密管理

7.2.1 建立保密制度

7.2.2 委托信息保密

7.3 沟通管理

鉴定程序

8.1 委托和受理

8.1.1 委托

8.1.2 受理

8.1.3 不受理

8.2 鉴定实施

8.2.1 组成鉴定组

8.2.2 确定实施方案

8.2.3 实施过程

8.3 形成鉴定意见

8.4 鉴定报告

8.4.1 形式要求

8.4.2 鉴定意见书

8.5 出具鉴定意见书

8.5.1 复核

8.5.2 鉴定意见书出具

8.6 后期服务

8.6.1 鉴定作证

8.6.2 补充鉴定

8.6.3 补正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鉴定的对象、内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管理、鉴定实施、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参与知识产权鉴定活动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

知识产权鉴定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raisement

鉴定人就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注:知识产权鉴定通常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商业秘密鉴定、版权鉴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植物新品种鉴定、技术合同鉴定等。

3.2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raisaf provider

组织鉴定人开展知识产权鉴定(3.1)的机构。

基本原则

4.1 合法合规

知识产权鉴定应遵循科学精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内通用规范,确保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复现。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应保守在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及案件相关信息。做好相关信息采集,确保鉴定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4.2 中立客观公正

知识产权鉴定应遵循中立原则,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关系影响,独立开展鉴定及意见出具工作。

4.3 委托原则

鉴定活动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以及时限进行,鉴定材料应是委托人提供的或者经委托人认可。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5.1 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聘有3名以上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定期对其机构的鉴定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明确公示其鉴定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6 人员要求

6.1 鉴定人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确保所聘鉴定人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与所从事的知识产权鉴定服务相应的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知识产权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经过知识产权鉴定培训,具备与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背景知识。——未受聘于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签字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质证。

6.2 工作人员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知识产权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定期接受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培训。

6.3 鉴定组

鉴定组应由至少两名鉴定人组成,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知识的鉴定人组成,或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知识的鉴定人和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鉴定人共同组成;

——鉴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纠纷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中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回避。鉴定组成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回避。鉴定组成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组成员回避的,应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提出,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决定。

7 资源管理

7.1 文档管理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建立业务文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知识产权鉴定过程中相关的业务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下列材料应归档:

——业务文书包括往来函件,相关请示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

——档案包括委托书(协议书)、复核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交接记录等。

7.2 保密管理

7.2.1 建立保密制度

针对业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秘密,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下列要求:

——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等级和接触权限;

——明确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7.2.2 委托信息保密

鉴定过程获取的与鉴定相关的信息应做好保密管理:

——保护委托人信息安全,防止委托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委托人信息;

——鉴定协议正式签署之前,根据需要与委托人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写明保密范围、期限、保存及销毁等事项。

7.3 沟通管理

——提供便捷、畅通的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形式。

——应建立沟通管理机制,对委托人诉求、投诉、问题等即时响应并处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反馈。

——应对沟通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记录应准确、清晰。

8 鉴定程序

8.1 委托和受理

8.1.1 委托

在接受鉴定委托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

——说明鉴定流程、工作规范以及收费标准等与业务相关的信息。

——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信息。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

——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法人委托人,应提交相应能证明法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应真实、完整、充分。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重新鉴定委托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核实并确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相应或专门资质;

——原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原鉴定人本应回避没有回避;

——委托人为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时;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1.2 受理

8.1.2.1 确定鉴定事项

确定鉴定事项确定委托协议前,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满足下列要求: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标、内容、任务要求、执行计划和方式;

——委托事项应属于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委托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符合法律要求,鉴定材料应充分完整满足鉴定事项需要;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答复;——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

——如果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接受鉴定委托,应在相应时限内书面或口头通知业务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8.1.2.2 签订鉴定委托协议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要求,并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就鉴定项目建议方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应签订鉴定业务委托协议书。

知识产权鉴定委托书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称

——委托鉴定事项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情况

——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鉴定风险

——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签订委托书之前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注意协议中与委托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8.1.3 不受理

对于下列情况的鉴定委托业务,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应受理

——鉴定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鉴定要求不符合知识产权鉴定规范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8.2 鉴定实施

8.2.1 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应满足下列要求:

——签订委托协议后,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选定至少22以上鉴定人组成鉴定组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以引入其他符合条件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技术专家参与,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8.2.2 确定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细化分解鉴定任务,制定执行计划,形成鉴定实施方案。

8.2.3 实施过程

8.2.3.1 鉴定依据

鉴定人应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c)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d)其他可以作为参照的技术文档。

8.2.3.2 委托第三方检测

在鉴定实施过程中,为查明相关事实,必要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检测事项相对应的能力或资质;

——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告知委托人并听委托人的意见。

8.2.3.3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需进行现场提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在与委托方协商约定后,应派出不少于二名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本案的鉴定人,并做好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相关提取记录;

——提取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提取记录应载明主要的提取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提取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存入鉴定档案。

8.2.3.4 终止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终止鉴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鉴定要求不符合知识产权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并且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

如果终止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8.3 形成鉴定意见

形成鉴定意见,应满足下列要求: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组织鉴定组就鉴定材料、方法、过程等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人提交鉴定材料及缴纳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如果鉴定时限延长,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8.4 鉴定报告

8.4.1 形式要求

鉴定报告包括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过程文档、检索/检测报告、引用文件等。

8.4.2 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信息

——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依据

——鉴定过程

——鉴定分析说明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字、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签章。

8.5 出具鉴定意见书

8.5.1 复核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有相应的流程管理记录。

8.5.2鉴定意见书出具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依照鉴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存档;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

8.6 后期服务

8.6.1 鉴定作证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面作证提供必要条件。8.6.2 补充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组织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

——原鉴定委托事项有遗漏;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8.6.3 补正

在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委托人要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

知识产权鉴定补正,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原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必要时,可出具补正书,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盖章;

——对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原意。


附:

T_CIPS 003-2022 商标鉴定规范


目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商标鉴定实施

5.1 概述

5.2 商品/服务同一性比对

5.3 商标同一性比对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鉴定的基本要求和商标鉴定实施等知识产权鉴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标鉴定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T/CIPS 004-2022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文本)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标 trademark

任何能够将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2

注册商标 registered trademark

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从面获得法律保护的商标。

来源GB/T 21374-20083.3.2,有修改

3.3

商品商标 goods mark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其商品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加以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来源CB/T 21374-20083.3.3]

3.4

服务商标 service mark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加以区别面使用的标志。

[来源:GB/T 21374-20083.3.4]

3.5 商品或服务类别  list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或服务划分的若干类别。

[来源:GB/T 21374-20083.3.11,有修改]

基本要求

商标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机构、人员要求、资源管理以及鉴定程序见T/CIPS 004-2022 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

商标鉴定实施

5.1 概述

按照T/CIPS 004-2022 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实施准备形成商标鉴定项目实施方案,用于指导商标鉴定实施过程各环节。

商标鉴定分为商品/服务同一性比对和商标的同一性比对。

5.2 商品/服务同一性比对

对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5.2.1 输入

输入材料包括: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争议商标的商品/服务。

5.2.2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包括:

a对于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种服务的比对:

1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判断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是否相同,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2)判断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名称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是否相同,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b)对于类似商品和/或类似服务的比对:

1)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判断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的商品;

2)判断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名称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的服务

3)判断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者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在比对过程中,可以参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5.2.3 输出

输出材料为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判断。

5.3 商标同一性比对

通过对争议商标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5.3.1 输入

输入材料包括:

——注册商标;

——争议商标。

5.3.2 过程控制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确定过程控制:

a)对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比对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b)对于“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比对

1)商标近似判定时,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性;

2)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

3)判断争议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等。

5.3.3 输出

输出材料为争议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