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女孩跳楼折射出的问题

日期:2018-06-26 14:37 浏览:1153

620日,甘肃庆阳,一个正值豆蔻年华,一朵本应正在绽放的鲜花,一个本应充满活力的鲜活的生命,通过跳楼这种方式逝去,令人扼腕痛惜。不知道她在离去时对生命还有没有一丝留恋?对这个社会是怎样的一种失望?也许,对于一个遭受班主任猥亵,导致身患抑郁症近两年,自杀多次的她来说,这样的结局是一种解脱?如果是,那这种解脱是多么的无奈啊!

喧嚣过后,一切会归于平静。那些心头对无耻班主任的愤怒,对冷漠看客的愤怒,对校方以及相关机关、人员冷漠、世故的愤怒,对女孩同班同学的冷漠的不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淡去。

对这种事件进行反思,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社会管理上能有一点点进步,女孩就不会白白牺牲。这种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折射出的是社会道德的缺失、教育的问题、司法的问题。

 1、学校教育似乎唯一目标就是好的学习成绩,能够升入好的中学,考上大学,考上好的大学。所以出现考试成绩第二名因为不能成为第一名而将第一名杀掉这种匪夷所思,似乎只有精神病人才能做得出来的事情,类似事件似乎不胜枚举。所以出现同班同学对因遭受班主任猥亵而患上抑郁症,行为可能怪异的女孩的不理解、排斥,甚至嘲笑,而不是同情和帮助。是非观念的缺乏让他们觉得陷于被动,可能失去工作,失去家庭的侵害人反而更可怜。相信那些冷漠、甚至做出没有人性的举动的围观者年龄也不会太长,也是这种教育体制下产生的怪胎。

 2、作为一名原称之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教书育人责任的人民教师、班主任,岗位特殊,使命神圣,却对一个未成年,正在紧张准备高考的自己的学生实施强制猥亵,事后还狡辩是为了试体温,真的是道德沦丧,无耻之极。虽然女孩所说搂抱、咬耳朵、摸后背等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可能没有证据支持,无法认定,但我相信女孩所说属实:一个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中学生缺少夸大事实的动机;那样的禽兽老师那样的事情应该可以做的出来。但其已承认有强制亲吻嘴唇、脸部、额头的行为,这就是法律所指的强制猥亵行为。一个岗位特殊,更应洁身自好的老师,一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保护义务、应该深得学生信任的班主任,对一个未成年的,离高考没有多长时间正在紧张备考(高考对于一个家庭,对考生本人的重要性不用多说)的学生实施猥亵,那种伤害根本不同于普通主体的猥亵行为,即便只是亲嘴部、亲额头、脸部,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有些牵强。况且,在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前,女孩已经因此出现抑郁症,这样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当然,是不是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严格确定的标准,每个人的认识可能不同,做出的决定也会不同。如果仅仅是认识的问题,只能依据当时的事实做出决定,用出现这样跳楼自杀的后果再回过头评价之前的决定,也是不妥的。

但是,这样的老师,这样的行为,至少已经靠近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仅仅做出行政降级处理,而不是清除出教师队伍,甚至想用民事赔偿息事宁人,让人无法接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对金钱,对利益的信仰,缺少其他的信仰和敬畏,再出现类似事件,出现围观、吃人血馒头的情况并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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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根据201511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等级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第二条: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