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者可以不为罪
生活中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不知法者不为罪。这个认识在普通公众中还大有市场。那到底这种说法对不对呢?答案是大多数时候不对,有时候是对的。理由听小编给你慢慢道来: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法律认识错误也叫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实际上合法。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二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例如,认为自己家的孩子自己愿意怎么打怎么打,打出伤残也没关系。这当然不行,自己的孩子,经常打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对于第一种情形,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传统理论的结论是成立犯罪,即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是在新理论看来,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应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本来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认识到,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情况的评价是:不影响对其定罪,仍成立犯罪。
例1,张三(成年人)与军人妻子同居,误以为与军人妻子同居不是违法犯罪,实际上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虽然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张三仍成立破坏军婚罪。
例2,李四(成年人)嫖宿幼女,误以为这种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构成强奸罪。虽然李四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犯罪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可能性,因此李四仍成立强奸罪
(二)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这种情况的评价是: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便成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情形: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例如,甲欲从事生产经营,向工商局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工商局正式答复该经营合法。甲便实施该种经营,但该经营实际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甲信赖工商局的正式答复,所以便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作无罪处理。
所以,不知法者也可以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