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解得鹏、邹怀辉律师承办的涉食品案件宣告缓刑

日期:2021-06-23 15:22 浏览:1171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11月,当事人及家属在家里私设屠宰场,并进行生猪销售经营活动。侦查机关对其家进行搜查并扣押生猪制品,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其刑事拘留,其家属被取保候审。

辩护经过:

解得鹏、邹怀辉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当事人女儿的委托为其辩护。在会见时,根据当事人陈述,辩护人详细分析了本案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告知其坚持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事实而非被误导、引诱会见后辩护人侦查机关、批捕机关提出本案定性错误、不予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但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以涉及食品犯罪为由予以逮捕,侦查机关亦不变更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一并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制作21页、近10000字的阅卷笔录。阅卷后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仅仅有未经许可而屠宰的行为,而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这区别于其他被告人,主观恶性低。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购买生猪款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扣押的尚未销售的1000斤生猪制品数额、扣除购买某人的多计算的生猪数额等;2、综合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当事人收购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猪,不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3、上述解释明确,既私设屠宰场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的,从一重罪。本案中对当事人只能定一个罪,尤其是当事人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4、重点论述了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侦查机关违法延迟了立案时间,人为增加了犯罪数额,尤其是其女儿自2016年上班开始至2021年3月不间断将工资转账给当事人家属共计16余万元等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

公诉人采信扣除扣押的生猪制品的数额等观点,仅以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对其家属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但公诉人并未提出是否缓刑的建议。

审判阶段,公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数额41万余元起诉,明确提出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缓刑与否是辩护人重点辩护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当事人没有生产、销售病死猪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及侦查机关未依法及时立案,人为增加17万余元犯罪数额、有其他收入来源等进行了重点论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定罪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当事人没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行为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000元当事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