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律师:闫某某串通投标案获公诉机关不起诉
近日,公诉机关对李宗习律师承办的闫某某串通投标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委托李宗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宗习律师及时到检察机关阅卷,调查取证,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检索了相关案例。在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李宗习律师在动员闫某某认罪认罚的同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本质系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其目的只是为了增加自己公司的中标概率,投标人实际为同一个主体。该公司没有与所有的投标人串通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因此不存在相互串通的问题,其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不属于串通投标报价,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即使认定闫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也应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其一,即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但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串通投标区别也是明显的:不会产生恶意串通从而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后果;不会产生保证该公司在投标中一定中标,破坏自由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后果。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意义上的串通投标不可同日而语。事实上,招标方的利益并没有因该公司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其二,闫某某只是一个打工者,具体负责公司的投标,其实施本案串通投标行为是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履行职务。公司只是给闫某某发放固定的工资,闫某某并未从公司“串通投标”中获取任何不法利益。其三,闫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所以,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应依法对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意见后,李宗习律师又利用闫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机会,同公诉人当面进行了有效的交流。
2021年8月20日,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但其系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