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打掉非法占有目的,重罪变轻罪

日期:2022-05-24 11:17 浏览:927

一、承办律师

 解得鹏律师、史远律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底,公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隐瞒因无力偿还借款,其经营的公司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土地厂房转让协议》,将公司土地转让给被害人,当事人收取转让费70余万元,后又告知被害人其土地、厂房被查封不能买卖,并将协议原件撕毁。

据上述指控,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会被判处罚金。

 三、办案过程

2022年2月中旬,解得鹏律师、史远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介入本案,此时距离开庭不足14天。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至法院提交手续、查阅卷宗。经过紧张阅卷,深入研究,调取被害人涉诉信息等,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同时,辩护人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该罪刑罚比合同诈骗罪轻,最高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并且没有罚金。

2022年2月底,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出庭作无罪辩护,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对抗,并发表6000余字的辩护意见。

四、办理结果

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认为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当事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五、办案心得

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基于大量的证据的分析,这就要求刑事律师熟悉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熟悉证据规并注重综合运用。

刑法是体系严密的法律,罪名之间存在竞合、交叉关系。辩护人在分析案情、判断案件罪名时,不能仅仅局限于被指控的罪名,还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罪名,以更好地确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