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王某峰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日期:2018-09-29 16:08 浏览:1109
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篡改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单位多支出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职务侵占?
近日,李宗习、李金元律师承办的王某峰职务侵占案,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7)鲁079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峰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峰在担任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共享服务中心保险福利业务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统计公司员工社会保险数据的职务便利,篡改本人及同事张某某、薛某某三人的社会保险数据的缴费基数,导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三人多缴社会保险金共计104883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宗习、李金元律师认真阅卷、研究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将王某峰擅自提高三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造成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认定为王某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
3、王某峰与张某某、薛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张某某、薛某某多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应计算为王某峰的犯罪数额。
4、王某峰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某峰表示不会上诉。
虽然被告人王某峰并不上诉,但本案的案情还是比较特殊,定性问题还是很值得研究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