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律师辩护的吕某亮合同诈骗、诈骗、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案重审庭审结束

日期:2018-06-14 12:04 浏览:1146


2018613日,李宗习律师与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丁伟波律师共同辩护的吕某亮合同诈骗、诈骗、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发回重审后又追加起诉,至今被告人吕某亮已被羁押三年之久。

发回重审后,经过13次开庭,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暂告一段落。庭审过程中,李宗习律师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将在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有关吕某亮编造借款用途,隐瞒没有偿还能力,提供虚假的担保同他人签订借款合同,诈骗他人1088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李宗习律师提出了吕某亮未编造借款用途,未隐瞒没有偿还能力,虚假的担保是在其取得借款以后补充的,只是为了迟延还款时间,与取得借款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借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起诉书有关吕某亮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意图非法占有担保人乐邦公司财产879万元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李宗习律师提出了现有证据证实吕某亮并未与他人串通,其加盖假公章本身就不会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吕某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起诉书指控吕某亮挪用资金560万,李宗习律师提出了吕某亮已投入资金支付乐邦公司土地出让金、工程款,指控的受委托验资方将自己筹集资金验资后又将资金抽回没有侵犯乐邦公司的资金使用权,也不是吕某亮授意,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起诉书对吕某亮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李宗习律师提出了指控的部分事实所涉及的公章,是乐邦公司成立前为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刻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并同意,吕某亮不是未经允许擅自伪造乐邦公司公章,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护意见。

李宗习律师还针对公诉机关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和追加起诉的行为,提出了公诉机关程序违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建议法庭不予审理追加起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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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