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日期:2018-07-30 16:31 浏览:1129
两虚开数额均超250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由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潍坊某塑业有限公司、潍坊某塑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诉机关指控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81,105元,杨某某作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一审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审理,奎文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81,105元,鉴于其当庭认罪,有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杨某某未提出上诉。
2、由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潍坊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4,119,605.52元,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经审理后,奎文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