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张正律师承办的马某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二审改判
日期:2020-07-21 09:31 浏览:1302
李宗习、张正律师承办的马某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二审改判
2020年5月22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宗习、张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马某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马某艳向其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马某艳所在潍坊某建筑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马某艳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判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方法错误;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为单位犯罪,马某艳所起作用较小应对其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马某艳的量刑与同案被告人相比明显失衡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人沟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马某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艳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青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马某艳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