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孙晓蒙成功代理一起刑事控告
案情简介:钱某成与肖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多年来因为噪音问题产生矛盾。案发当日,钱某成因噪音问题拿橡皮锤去砸肖某家房门,砸门后钱某成往回走经过地下车库时,肖某追上来与钱某成发生肢体冲突,并扭压钱某成胳膊押至小区门口,被他人发现后报警,钱某成称手臂疼痛被送医检查。经医生检查,钱某成左侧第3、4肋骨骨折、右桡骨中下段骨折且右尺桡关节脱位。
办案经过:钱某成住院期间,钱某成丈夫找到承办律师,告知承办律师公安机关不想立案,委托承办律师进行控告,依法追究肖某的法律责任。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医院向钱某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了解其伤情。了解了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马上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承办律师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案发地点地下车库无监控录像,且地下车库当时没有目击证人。而肖某称钱某成的伤情系在向前奔跑时不慎摔倒造成,自己并没有任何殴打行为,钱某成的伤情与其无关。公安机关认为钱某成的伤情如何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钱某成先去敲打肖某房门,过错在先,因此迟迟未予处理。承办律师根据钱某成病例,认为钱某成的伤情可能构成轻伤,因此建议钱某成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做伤情鉴定。后经鉴定,钱某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承办律师遂协助钱某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肖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以地下车库无监控,案发时间无目击证人以及肖某拒不承认殴打过钱某成为由,认为认定钱某成伤情系肖某所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承办律师梳理手里仅有的病例、X光片、钱某成自行拍摄的身体大量淤青照片等证据,同时查阅了大量医学资料,认为根据钱某成桡骨骨折位置及关节错位方向,结合钱某成身体多处淤青的事实,可以得出钱某成伤情是被人殴打所致,不是自己摔伤所致的结论。案发时只有肖某和钱某成两人在案发现场,肖某扭压钱某成胳膊至小区门口被人发现后即送医院就医的事实可以排除钱某成伤情为第三人所致,也没有证据证实是钱某成自伤。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钱某成的伤情为肖某所致。据此,承办律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提交给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多次沟通后,终获立案处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肖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时,肖某翻供,称钱某成的伤情是自己摔倒所致,否认是自己殴打所致。
判决结果: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赔偿钱某成经济损失9万元。
法律分析:
一、钱某成的伤情不可能是自己摔伤所致,只能是肖某殴打所致。如肖某所说,钱某成系向前倾倒,腹部朝下,臀部朝天,那么其手腕骨折处尺桡骨断端应向前错位。而事实上钱某成x光片可以看到,其远尺桡骨关节脱位为向后错位。也就是说,如果其是向前扑倒导致错位,则骨折位置不符合常理。自己摔倒骨折位置应为紧贴桡腕关节。而如果是被外力殴打所致,则骨折处多发生于尺桡骨中后段。钱某成病例和x光片显示其正是右桡骨中下段骨折、远尺桡骨关节脱位,其骨折部位离桡腕关节还有一定距离,不可能为摔倒导致。因此,从钱某成桡骨骨折位置及关节错位方向可以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即钱某成桡骨骨折完全可以排除是自己摔倒所致,而是被人打伤。
钱某成腹部、膝盖、小腿、脚踝、脚背部均有大量淤青,左侧第3、4肋骨骨折、右桡骨中下段骨折且右尺桡关节脱位,钱某成身上多处外伤可以证实其被人殴打过。
上述事实,结合案发时只有肖某和钱某成两人在案发现场,肖某扭压钱某成至小区门口被人发现后即送医院就医的事实可以排除钱某成伤情为第三人所致,也没有证据证实属钱某成自伤,因此可以认定钱某成的伤情为肖某所致。肖某的供述与钱某成的陈述相矛盾,也与钱某成的伤情相矛盾,肖某没有如实供述。
二、肖某拒不认罪,拒不赔偿钱某成经济损失,应当从重处罚。
自我点评:
本案钱某成和肖某各执一词,钱某成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似乎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所说事实不清的问题。但承办律师没有简单的认同公安机关的观点,而是在相信钱某成陈述更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件证据,查阅相关专业资料,发现了钱某成手腕骨折不可能是自己向前补到所致这一关键问题,结合钱某成身上多处受伤这一事实,分析论证了钱某成的伤情不可能是肖某所说的钱某成自己向前扑倒所致,进而得出肖某没有如实供述的结论。在没有证据证实钱某成是自伤的情况下,根据处理伤害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是肖某殴打所致。这起成功的刑事控告,可以说是法律和事实完美结合的胜利,充分体现了刑事控告业务中律师的价值。
本案的成功说明一个事实,要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不畏惧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学科的专业问题。对遇到的其他专业问题,不能轻言放弃,要多打几个问号,通过查阅、研究相关专业资料,或向相关专家请教,解决疑问。也许,案件成功的关键,就藏在你多打的几个问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