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果很严重
作者:李宗习律师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说过:“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这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谚语的来源。
很长时间以来,这对我们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尤其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还没有将他人非法侵入自己住宅或自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件事看的那么严重。
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我们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宽容。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实践中,到别人家中随意滋扰,闹个事,打个架,除非出现严重后果,又有几个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警,大多也是劝解、警告一下,来个行政处罚了事。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使不能说是一个沉睡的罪名,也在半梦半醒中间。
遇到类似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要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只能走刑事自诉的道路。但公诉案件转刑事自诉,成功的概率接近于零。这就是司法现状。
相信很多人遇到过,别人到你家中滋事,首先动手,你反击把别人打伤了还被追究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你辩称对方是非法侵入自己住宅,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却常常不被采纳。当然,这也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条被称为“沉睡的法条”有关。
当然,最近几年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越来越多,但相对于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定罪的比例还是相当的小。
最近北京法院集中发布的几个判决,似乎反映了司法高层对这一罪名适用的态度。尽管这些判决主要针对的是强拆过程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但对其他的普通侵入住宅行为指导意义是相同的。
只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
所以,经常遭遇被他人非法侵入住宅以及经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要引起重视了,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非法侵入住宅者的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意思就是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就可以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不要求必须有其他严重后果。
但刑法具有谦抑性,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都会被定罪量刑,还是要求情节相对严重。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可参照同为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并不是所有未经允许的侵入住宅行为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有关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的经法律授权的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进入他人住宅的紧急避险行为。
强调一点:与住宅的主人有纠纷等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是可以随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由。甚至租客欠缴房租,房东也不能因此而随意侵入租客的居住空间。
下面的刑事裁决,是对强拆者发出的警告,当然也是对其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发出的警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刑终27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辉,男,48岁(1970年3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阳,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季辉,并听取了季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季辉清理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三楼三层的住户。2016年7月18日10时许,季辉指挥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小三楼三层刘某、宋某、王某1等八户居民家中,强行将屋内人员带至楼外,强行将部分住户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间将宋某打伤。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联合收割机发展集团住房协议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破字第6623号裁定书及附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执字第2557-2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季辉身份证明、被告人季辉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辉法制观念淡薄,指挥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制将他人从家中带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季辉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季辉的上诉理由是: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季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辉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辉及季辉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季辉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核,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季辉所提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季辉的辩护人所提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辉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辉及季辉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原判中已详细阐明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理由,即在案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季辉于案发时指挥多人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季辉在侦查期间亦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一审法院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亦予认可和支持,故对于季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辉指挥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季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冰
审判员 陈旭艳
审判员 于靖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江鸣鹤
作者李宗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