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习、李金元律师承办的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案第一次开庭

日期:2018-07-13 17:41 浏览:1126


2018713日,在嵇某某被羁押近三年后,刑事法律事务部李宗习、李金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十余人也到庭参加诉讼。因已召开过庭前会议,庭审进行的比较顺利,上午九点三十分开始,持续到下午两点结束。


201581921时许,嵇某某驾驶长城牌越野车从居住的小区驶出,在马路上冲撞他人及车辆,致五人死亡,四人重伤,九人轻伤,七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59670元。嵇某某因所驾车辆撞毁而停止,遂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嵇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开庭前,李宗习、李金元律师向法庭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申请对嵇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认定。庭审中,李宗习、李金元律师对嵇某某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提出异议,但针对公安机关对嵇某某所做的供述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的嵇某某的供述并不一致的现象,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这些供述笔录将嵇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指控嵇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并指出相关单位的不作为和渎职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应相应减轻被告人嵇某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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