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邹怀辉|范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缓刑)
本案承办律师:邹怀辉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婚恋问题发生争执,遂驾驶自己的黑色轿车将王某某拽至车上欲共同跳河寻死。被告人范某某先开车至潍高路丹河桥处,因水浅又开车去往潍高路弥河张建桥,途中王某某多次欲趁路口红灯脱逃均被范某某拉住。到达弥河张建桥后,被告人范某某将王某某从车上拉至大桥护栏的过程中,因王某某激烈反抗,遂将被害人王某某掐晕,后在将王某某抱至大桥护栏上欲共同跳河寻死时,被路过的杨x、常xx等人发现,并对其劝阻。案发后,经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范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办理过程
本案范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但本案与其他恶性故意杀人案件不同,本案的犯罪起因系因婚恋关系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这就使该案争议的焦点与辩护重点落在了被告人范某某最终停止对被害人继续侵害的行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未遂还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围绕这一争议焦点,辩护人重点翻阅了被告人的供述,了解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并调取了案发当时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及讨论,我们决定作犯罪中止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免除处罚。
通过翻阅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发现,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一直是犹豫不决的,因对王某某疼惜有加,其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使用特别激烈、特别残忍的犯罪手段。案发后,被告人还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悉心陪护。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并没有刻意追求致被害人死亡的决意。
我们又向当时在现场阻止被告人范某某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证人杨x调取了证言,结合另一目击证人常xx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能够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并非非常紧迫,即使没有杨x和常xx的干预,也不会立即发生故意杀人既遂的危害结果。况且,杨x和常xx劝阻的干预行为,无论从质上还是从量上说,都没有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并不能起到阻止被告人范某某把王某某扔到河里的决定性作用。该二人的介入行为对被告人范某某来说,并不属于其犯罪未能得逞的、足以阻碍其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案发当时的情形是,只要被告人范某某一松手,被害人王某某就会掉入河中。被告人范某某实际上是一直在抱着被害人王某某,防止其掉入水中的。
同时,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在明知有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逃离现场,在警察赶到后也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这不仅能构成自首,同时也可以看出,被告人范某某主观上对犯罪行为有内心的主动停止之意,避免了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行为,为此提出了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自我点评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件从性质上说本身影响就十分恶劣。同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又处在当地群众休闲、垂钓比较集中的场所,案发时还曾引发众多群众围观,且有媒体做过相关报导,在当地有一定的恶劣影响。但从判决结果看,法院虽然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但仍对该意见予以了重要考量。对于故意杀人这一恶性犯罪和如此重大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判处被告人缓刑已极为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