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福诈骗案
案号: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81号
案由:诈骗
承办律师:李宗习 孙晓蒙
委托人:杨某霞
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
受理机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阶段:审查起诉
关键词:诈骗 取保候审 不予批捕 不起诉
案情简介
刘某福是潍坊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的股东(占股30%)、总经理。2017年6月,徐某某以其关系人李某名下的安徽某水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的名义,与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安徽公司提供设计和技术服务,为潍坊公司的潍坊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BOT项目进行中试试验,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潍坊公司78万余元中试未成功后退出该项目。2017年12月15日前后,徐某某介绍于某然投资该项目。于某然以其实际控制的沧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公司)与潍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沧州公司受让潍坊公司65%的股权。协议同时约定:沧州公司持有潍坊公司65%的股权,潍坊公司协助完成董事的撤换工作,除股份处置权和收益权外所有的股东权利由沧州公司行使;沧州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1500万元,负责项目施工、采购设备;项目下的知识产权为沧州公司所有,属保密范围。后于某然与刘某福达成协议,于某然支付100万元受让刘某福在潍坊公司5%的股权,刘某福在于某然知情的情况下将100万元沧州公司向潍坊公司的投资款转入自己账户,作为股权转让金。此后,沧州公司陆续投入1500余万元,但因中试不成功,未能通过验收,导致沧州公司的投资失败。于某然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徐某某、于某海、刘某福隐瞒中型试验未成功的真相,吸引其投资,诈骗其巨额财产。2019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徐某某、于某海、刘某福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刘某福,详细了解了有关案件事实,听取了其辩解意见。虽不能确定刘某福哪部分事实涉嫌诈骗,但从侦查人员的调查内容看,猜测针对的是沧州公司的全部投资。辩护人依据了解的案件事实,申请对刘某福取保候审,主要理由是刘某福并不清楚徐某某主持的中试未成功的事实,其否认与徐某某、于某海共谋实施了诈骗;刘某福转入自己账户的100万元是转让股权所得,不涉嫌任何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批准辩护人对刘某福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拘留期限到期后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是刘某福没有诈骗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没有与徐某某、于某海共谋,协助他们实施诈骗,刘某福没有任何非法所得,其转入自己账户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不涉及犯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未对刘某福批准逮捕。2020年8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徐某某、于某海、刘某福涉嫌诈骗为由移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徐某某隐瞒中型试验未成功的真相,吸引于某然投资潍坊公司的潍坊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BOT项目。2017年12月26日,徐某某伙同于某海、刘某某,虚构潍坊公司与安徽公司之间的假合同,以中型试验工程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于某然投资款533530元,并汇入安徽公司账户;虚构潍坊公司与徐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之间的假合同,以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于某然投资款52 8300元,并汇入北京公司账户,总计诈骗被害人于某然人民币共1061830元。
辩护人认真的阅卷和调查取证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福没有诈骗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代理结果
2021年9月13日,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以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8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
指控刘某福犯诈骗不能成立:
1、刘某福没有参与伪造合同,刘某福不明知该两份合同是徐某某伪造的,也未从中谋取任何不法利益。按照潍坊公司与沧州公司的约定,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潍坊公司只负责提供项目,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沧州公司负责,潍坊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需要了解项目实施所需的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所以,刘某福没有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应该付款的义务,刘某福在合同上盖章只是因为其保管着潍坊公司的公章。事实上,案涉两份合同并不是虚假的,不能以合同上注明的时间与盖章的时间不一致就认定合同是虚假的,或者由此认定刘某福明知合同是虚假的。刘某福没有从两份合同的履行中获得任何好处,未从中谋取任何不法利益。
2、刘某福没有诈骗的动机和故意。涉案项目是国家环保督查项目,是一个BOT项目,涉及潍坊公司对政府的信用和其以后的发展,在没有证据证实刘某福从两份合同的履行中非法获益,没有证据证实刘某福明知徐某某中试试验未成功,故意向于某然隐瞒中试试验未成功的事实的情况下,刘某福没有与徐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的动机和故意。
因为刘某福在潍坊公司还有25%的股权,潍坊公司的BOT项目是中标而来,其不可能为了徐某某的蝇头小利,故意违约,牺牲潍坊公司的长远利益帮助徐某某实施诈骗。
办案心得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仅需要深厚的刑事专业功底,也需要深厚的民商法专业功底,否则,就无法准确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罪与非罪、找准辩点——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刘某福被拘留期间,被害人提出以刘某福将其在潍坊公司的剩余股权转让给被害人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对刘某福取保候审,刘某福与其家属也同意这个和解意见。辩护人认为,只要刘某福对辩护人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辩护人相信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是无法给刘某福定罪的,建议刘某福与于某然谨慎和解,以维护其财产权益。刘某福及其家属最终接受了辩护人的建议,不仅刘某福最终无罪,还避免了财产损失。
撰写人:李宗习